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747836527C,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民。
委托代理人:全庆涛,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7037940627,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市化路59号列奇达花园广场3层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孙德平。
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91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1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济宁金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200元及利息(以85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全额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1265元,由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5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1年1月13日发起人民银行查控。
经查,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账户余额较少,不宜扣划。2021年3月3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平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展开线下调查。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2021年6月18日,**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档案查询清单,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有位于新浦区门面(不动产证号:××)、列奇达花园广场15号门面(不动产证号:××)、列奇达花园广场16号门面(不动产证号:××)、列奇达花园广场36号门面(不动产证号:××)。本院工作人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有位于新浦区门面(不动产证号:××)房产(有抵押,第四封)。二、对被执行人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港市车辆管理所出具档案查询清单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2021年6月18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地连运港市海州区门面现场调查,现在未找到该公司(该处三层门面属于烂尾楼状态无任何工作人员)。四、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调查。2021年6月17日,**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港列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全庆涛(特别授权),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其进行了告知并询问是否公告悬赏,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不公告悬赏,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石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