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川沙彩印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挽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思刻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川沙彩印广告厂、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忻磊,男,1977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117号505室。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宝根,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挽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梅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思刻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商城10号厅1-44。
  法定代表人杜云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沙彩印广告厂,住所地***顾路川南奉公路西南首。
  法定代表人蔡建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霁,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南里31号侨乡大酒店3楼312号。
  法定代表人韩子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晓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王北首。
  负责人王海生。
  委托代理人杨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晓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忻磊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忻磊于2007年11月7日以其与被上诉人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对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忻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忻磊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0元减半为人民币3,060元,由上诉人忻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相关案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7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