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2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受伤可能是由于其在车厢内拉拽不慎导致货物倾倒,也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未经捆绑固定在车辆行驶中上层货物位移,一审认定川***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不当导致货物倾倒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个人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错,且川***公司装卸属于好意帮助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辩称,货物较大且用木栏打包,不可能因个人拉拽导致倾倒,也不可能是未经捆绑固定上层位移所致,川***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不当是事故发生原因;***本人并无过错,且对于大型货物的装卸,川***公司负有协助义务。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发表述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川***公司赔偿其误工费24,799.44元(6,199.86元/月×4个月)、护理费4,960元(2,480元/月×2个月)、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律师费5,000元,合计39,659.4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一、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3,126.44元;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计395.50元,由***负担206.50元,川***公司负担189元。***定费1,95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
经本院查明,除双方争议的受伤原因该节事实之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川***公司提出货物倾倒可能是***在车厢内拉拽不慎所致,也有可能是因为货物未经捆绑固定所致,故***受伤并非因川***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不当所致。***则称,川***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不当是事故发生原因。对此,本院认为,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双方均认可***受伤系货物倾倒所致,仅对货物倾倒发生原因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从***提供的多张事故现场拍摄照片、公安局接报回执单及证人证言等材料来看,压伤***左脚的货物已从车厢内运至车厢口,且以木栏打包,体积较大分量较重,倾倒方向系从车厢尾部倒向车头方向,综合卸货流程、事发现场情况及双方交涉过程,***主*****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不当导致货物倾倒,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川***公司抗辩所称货物倾倒系***在车厢内拉拽不慎或货物未经捆绑固定所致,可能性较低,川***公司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和具体案情认定川***公司员工操作叉车不当导致货物倾倒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另,川***公司以其行为系好意帮助及***对事故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然协助装卸大型货物符合行业惯例,川***公司员工在协助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鉴于川***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和具体案情认定川***公司承担本案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由上诉人上海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