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桂0681执702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东兴市昌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789066元。
(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11691元,申请执行费1029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东兴市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62×××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70-203****
本院地址: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01号邮编:5381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