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鲁甸县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洱粤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石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普洱粤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普洱大道66-04商号。
法定代表人:崔桂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鲁甸县荣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粤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8)云0802民初23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8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43.00元、执行费347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博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