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陵县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24执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城南开发区郢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启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陵县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北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陵县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二次查询,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金额1809143.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志红
审判员  李 彪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