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郢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御河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003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荆州天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锣场工业园二号路北侧(天承重工)2栋(2号车间)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816号]予以诉讼保全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州天承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锣场工业园二号路北侧(天承重工)2栋(2号车间)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816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