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郢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衡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现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2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547400元【赔偿款4500000元、执行费474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