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庙前镇桐树垭村**。
法定代表人:闵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石明,男,住武汉市江汉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郢都路**。
在本院执行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铝电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德成铝电公司对本院查封其不动产、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德成铝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德成铝电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伟
审判员  马宝华
审判员  赵伟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狄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