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郢都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美。
被告: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辉。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扬子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熊文豪
书记员王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