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8民初2356号
原告: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984305X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许屯街老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炎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523839,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福苑民族产业开发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418705497C,住所地鹿邑县老君台后街9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人民医院、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628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豫16民终169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1628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4.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