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辖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许屯镇许屯街老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984305XW。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
法定代表人:林作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523839。
法定代表人:陈友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鹿邑县老君台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418705497C。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院院长。
上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上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署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然也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因此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肥城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正源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无论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合同纠纷管辖,一审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的住所地在鹿邑县。故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登印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宁伟
书记员于巍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