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2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556号院内三号房。
法定代表人:卢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路遥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石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