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5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路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聊城星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
法定代表人:贺小星,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小星,男,1983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
本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贺小星名下的鲁A7S82Z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以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