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东阿县忠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与鱼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MMDGW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路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3号葡萄园小区33号楼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9034022N。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忠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路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史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