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银河水泵有限公司

南通顺当储运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银河水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保33号
南通银河水泵有限公司:
本本院在审理你与***当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当储运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骑岸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06240381010000062196,实际冻结金额为1.81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
2、于2021年1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62×××_1,实际冻结金额为504.37元;在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南坎支行一个账户,账号为3206230261990000034404,实际冻结金额为85.90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
3、经查询***名下车已经过户。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