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17737号
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思国、人民陪审员史秋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元,由原告辽宁威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强 审 判 员  刘思国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书 记 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