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运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运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抚顺市鹏程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运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市鹏程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连运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抚顺市鹏程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耿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