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413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鑫宇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在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鑫宇建设工程总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在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省黄冈市鑫宇建设工程总公司、湖北省黄冈市鑫宇建设工程总公司中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