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南化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21民初741号 原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余家社区丰收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南化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郧阳区南化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