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初字第01671号 原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余家社区丰收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敦亮,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华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6年4与27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慧(主审)、审判员**均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公告送达,本案扣除审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1月19日,原告***在立案时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经审批,本案诉讼费11374元可缓交至判决前。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开庭审理后,本院告知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在本案判决前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期补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参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慧 审判员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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