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背脊岭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第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背脊岭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五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3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何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思源矿业集团背脊岭煤矿有限公司、广安鑫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上诉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上诉人于2018年9月25日签收该通知后,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亦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丽
审判员陈萱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