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91370811720761510L,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第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庆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欣(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禹州神火隆瑞矿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579209988J,住所地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夏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州神火隆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91执5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