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第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11720761510L。
法定代表人:李庆红,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西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614107。
法定代表人:靳清平,任公司董事长。
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21)晋0525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81000元及诉讼费3582.5、利息145000元,共计52958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元;直至本息清偿完毕止;二、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扣减实际履行部分后,恢复原法律文书(2021)晋0525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四、执行费7696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202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696元。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25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翟涛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溪贞
书 记 员 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