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21)晋0525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支付货款381000元,诉讼费3582元、利息145000元,共计529582.5元。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恢复执行41958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290000元(具体包括货款27100元、诉讼费3582.5元、利息15417.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129582.5元。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济宁中煤操车技术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9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晋0525执恢125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