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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084号
原告:***,男,1983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杭,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浜路258号联东U谷7幢。
法定代表人:潘文超,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环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王莺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