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289号
申请人:聊城天中果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LNA8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振兴路3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UD3E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068H。
法定代表人:**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环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浜路258号联东U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14702568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6936号之七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天中果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浙江环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0元,由申请人聊城天中果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