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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环湖水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31-2号
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州环湖水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环湖水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环湖水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静
代理审判员付小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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