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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9财保500号
申请人: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林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建海,男,1959年02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柱宁城县存金沟乡老局子村10组。
被申请人:***,女,1966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人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宁城支行内的存款200000.00元。本案由保证人宫建海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县段东侧中京街北侧(宁城高级中学)2#3012号房产一处为申请人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宁城支行内的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保证人宫建海提供的担保财产内蒙古自治区××县段东侧中京街北侧(宁城高级中学)2#3012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1542.00元。由申请人林州市开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瑞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