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989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案件款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61367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