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9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钧
委托代理人万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海文嘉德园林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负担;另1572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杨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