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3民初2550号之二
原告: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新区政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仕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春兰、向明花,云南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吕维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标(该公司职工),男,生于1993年9月26日,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邓健,男,生于1993年7月1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
被告:盐津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法定代表人:彭加禄,职务:局长。
原告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邓健、盐津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邓健、盐津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7.00元,减半收取计3188.50元,由原告盐津汇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智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罗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