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1民初145号 原告: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大屯街道官家山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泸西县。 原告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诉讼目的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红河州永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