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复4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元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对元阳县人民法院(2022)云2528执异1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元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墨江支行账号为×××75的银行账户,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向元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以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要求解除冻结,元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为此向本院申请复议。 元阳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的申请查封冻结了异议人名下×××75账户的存款1146870元,异议人认为冻结的账户系其墨江县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认为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而提出异议引发本案。元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冻结的×××75账户,确系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墨江县文化中心工程项目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对异议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撤销元阳县人民法院对异议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江支行×××75账户内款项的冻结。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云2528执异12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该账户唯一用途仅用来发放农民工工资,该账户关联项目是否结束?资金来源主体名称?发放金额多少?还是被申请人在项目结束后以农民工工资名义继续使用账户逃避债务执行等尚未可知,被申请人均未向法院依法陈述,请法院再次对该账户进行实质审查。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该账户的资金如果是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元阳县人民法院在未审查账户金额是否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就裁定撤销对被申请人账户冻结,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复议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元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0年8月20日,墨江县文化和旅游局为甲方,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江支行为丙方,三方就墨江县文化中心建设项目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墨江县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结算的专用账户,账号为×××75,由丙方对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监督。2022年8月23日,墨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5账号被冻结向元阳县人民法院出具公函称,该账号系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墨江县文化中心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解冻。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根据元阳县人民法院和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冻结的×××75账户是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为承建墨江县文化中心工程项目专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无该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的相关证据。因此,元阳县人民法院解除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江支行×××75账户内款项的冻结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元阳县人民法院(2022)云2528执异1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维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