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与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8财保8号 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民族商贸城10栋16-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盾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查封或者冻结、扣押,查封或者冻结、扣押财产金额以7422797.8元为限。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保单号:204602532500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422797.8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至2025年6月25日止。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