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8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被申请人: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25913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180004982023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元阳县公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9136.6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18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