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2011号
原告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6元,减半收取5163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艳红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