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8民终1484号
上诉人***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清江变压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65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售变压器,交付后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用过程中变压器温度过高,上诉人无奈加装空调、电扇等措施予以降温、勉强使用。上诉人认为变压器随时有发生爆炸的可能,为了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对变压器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均遭到被上诉人的拒绝。因此,上诉人应当在被上诉人确保变压器产品安全质量合格并且能够安全使用之后才负有货款给付义务。
清江变压器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清江变压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公司立即给付清江变压器公司变压器货款人民币12.9万元;2、***公司支付清江变压器公司逾期利息3366.9元(以12.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以后顺延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7日,清江变压器公司与***公司订立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公司从清江变压器公司处购买一台S×××××-2000/20/10/0.4干式变压器,总价款为1790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预付定金5万元,货到现场两周内或通电运行一周内(两者先到为准)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余款货到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供方,从货到之日起结算”。清江变压器公司按合同约定已交付变压器且已通电运行数月,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清江变压器公司支付货款,虽经清江变压器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仍欠12.9万元货款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清江变压器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清江变压器公司主张货款129000元***公司没有异议,予以支持。对清江变压器公司主张的利息有合同依据,亦应支持。对***公司提出变压器温度过高问题,清江变压器公司也表示在***公司付清货款后可以延伸服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清江变压器公司与上诉人***公司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的付款条件为:“预付定金5万元,货到现场两周内或通电运行壹周内(两者先到为准)付至合同总价款90%,余款货到壹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案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供方,从货到之日起结算)”,被上诉人已按约交付变压器且已通电运行数月,***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公司主张变压器温度过高,由于被上诉人不存在安装调试义务,上诉人应就此存在该问题且系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承担举证责任。再者,上诉人主张变压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已经安装使用数月后未曾就质量问题向被上诉人主张过相关权利,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被上诉人的主张,故现上诉人以此来拒付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上诉人认为产品需要进行维修,可通过售后服务等方式进行解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和答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一、变压器现场照片1张,证明涉案变压器在工作中必须使用风扇、空调进行降温;证据二、被上诉人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5页,证明设备安装后上诉人让被上诉人到场进行安装维护工作,被上诉人予以拒绝;证据三、配电设备运行的3、4、6月份记录,证明涉案的变压器在运行中温度过高;证据四、短信截屏记录,证明上诉人在2019年6月10日向淮安12345投诉反映本案设备保养维护问题。 被上诉人清江变压器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上诉人在跟被上诉人协调安装的事情,但是变压器并非是我公司负责安装,生产厂家不具备安装资质,必须由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上诉人的数据是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的。其中3月23日有一组温度较高,结合后面电流量可以确认系上诉人超负荷运行所致;对于证据四,上诉人系无理取闹,12345通知我们到现场看了,变压器运行良好。 本院对于上诉人***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单位员工曾就安装维护问题与被上诉人沟通,但因安装系被上诉人自行找有资质的第三方安装公司负责安装,并非生产企业职责范围,故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三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证据四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清江变压器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一、2019年12月9日变压器在设备安装现场拍摄的值班记录以及仪表显示照片,证明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的变压器运行良好;证据二、2019年12月9日《用户服务处理分析联系表》由上诉人公司电工签字确认,证明被上诉人出售变压器设备运行正常。 上诉人***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一,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的照片拍摄于12月,且设备运行中一直需要风扇、空调降温,如果上诉人撤掉风扇、空调温度明显上升。对于证据二、真实性无法确定,设备在安装之初已经在使用空调风扇在进行降温,所以使用正常也是事实,但是必须是在使用风扇、空调的情况之下。 本院对于被上诉人清江变压器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出售变压器设备运行正常,不存在异常。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上诉人***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王 纯 审 判 员  柏娟娟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陈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