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245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珠江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8699772X。
法定代表人:颜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路东侧飞耀路安置小区六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810633321。
法定代表人:叶金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600000元。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60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