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122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珠江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86997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丰惠广场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63247860F。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32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限额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21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