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122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珠江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86997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丰惠广场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63247860F。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6122号民事裁定,对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娄底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2万元被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已足额,对其他银行账户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银行存款(账号:3208010501010000061684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32×××35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部)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