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新3224执保107号
洛浦县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洛浦县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冻结被保全人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以55650元为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等值的财产。经本院保全,已冻结被保全人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瑰谷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650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财保75号民事裁定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