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5民初2229号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灯塔路办事处北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丁小广,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刚,河南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51号院5号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浩,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