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流海与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490号
原告:沈流海,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坤,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当。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赵阳,男,住兰考县。
被告:齐阳,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沈流海与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阳、赵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阳于2021年5月24日给付原告沈流海修桥工程款25000元,原告沈流海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阳、赵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流海撤回对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齐阳、赵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沈流海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