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民初2734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反诉被告):李召明,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浩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0827664N。
法定代表人:王当,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航,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忠,男,1982年1月17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代理权限: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与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422.9元,减半收取4711.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进虎、李召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336.01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炜
审判员 王成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