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1民初42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柏山镇广兴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西配楼二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05590827664N。
法定代表人:王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与被告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当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6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阿 吾 里 孜 亚 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茹则古丽阿卜杜喀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