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237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819XM。
法定代表人刘康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13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账号合计1616.38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1566.38元将划付至你司;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XXX**、粤XXX**的大型汽车,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刘规海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