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6814号之一
原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村路4号运发汽修大楼2层20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26586。
法定代表人:曾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勇,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萧,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819XM。
法定代表人:刘康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振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燕,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1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均已预交)。
审判员 康 胜 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锦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