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28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广场华丰大厦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819XM。

法定代表人刘康详。

被执行人***,男,壮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粵0304民初1216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3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2月27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共计250000元,现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该笔款项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粤安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若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款项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尚欠所有款项,并支付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2%)及违约金5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欠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7932.64元、财付通账户1197.85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9080.49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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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