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蒙城县某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622执恢5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蒙城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蒙城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3)皖1622执9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蒙城县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蒙城县,现被查封房产已移送评估,但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622执恢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